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导言
信息的作用日益体现,个中商机被不断发掘,而同时,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已经威胁到其他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在商业信息的价值已经被充分利用并且周密保护的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如今的中国立法和司法中显得尤为羸弱,信息的流失,让个人隐私成了公共资源。在互联网发展迅速,信息交流频繁的当下,法律保护的缺失,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后续侵犯公民个人权益事件凸显,甚至涉及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譬如在2008年9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的一起因电信运营公司泄露公民信息引发的杀人血案,被害人王某在家中休息时有自称是快递公司员工前来送货的人敲门。在该敲门的男子进屋后王某才发现,这人是他女友的前夫安毅。被告人安毅从裤兜里掏出了预先准备好的刀,扎向王某,致后者当场死亡。2009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安毅死刑。王某及其女友从未将住址透露给安某,安毅之所以能在茫茫人海中锁定被害人王某住所,电信运营公司与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调查公司”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电信运营公司的“内鬼”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调查公司,尔后犯罪嫌疑人通过调查公司知道被害人的地址,继而发生惨案。泄露信息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犯和威胁的案例不在少数,个人信息的侵犯已然触及到基本人权的范畴,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了然了我国的态度,即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也已经有必要从刑法之角度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者施以惩罚。但是单一条文并不能涵盖这一罪状的全部,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否则孤掌难鸣,实践中的个案也表明这一条款无法统一各地法院对于相似案件的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