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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8

更新时间:2017-03-05 11:52 点击:
 

3.1.3实施家庭暴力

(一)概念

家庭暴力是说行为人通过捆绑、殴打、致残、人身自由的强制约束,或者其他方式,给其家庭组成人员身体及精神方面带来伤害的行为。我国家暴的首要特征涉及下面几点:1、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者和受害者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岳父母关系、祖孙关系、婆媳关系等其中最常见的为夫妻之间的暴力。2、故意是施暴者心态上应具备的条件。家庭暴力只能是故意作为的,换言之家暴不可能由过失心态引起。酗酒后经常性的失去理智,意志不清醒状态下的殴打行为也应属于家庭暴力。3、主要加害了受害人人身层面的利益。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犯这不仅可以体现在身体伤害上,还可以体现在精神伤害上。造成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才能有属于家庭暴力的可能,若只是夫妻间不经常的发生口角、闹腾显然不属于家庭暴力范畴。4、行为较隐蔽。家庭内部是残暴行为主要实施地,家庭外部人员大都不会了解,并且无辜方多为弱势群体,也基于一定的封建思想不想声张自己的难堪处境,不能勇敢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相关资料显示,20世纪全球有25%-50%的已婚妇女都遭受过过家庭暴力的迫害。我国所有的家庭里,妻子遭遇家庭暴力的比重已经达到30%。家庭暴力手段残忍且反复发生,给受害人身心上带来极大伤害,给下一代成长带来不良影响,也严重威胁着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我国的该制度将家庭暴力纳入赔偿情形,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弱者合法利益和制裁侵权一方。

(二)认定

认定是否成立家庭暴力,关键在于对“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认识。构成家庭暴力是否必须要造成一定的损伤后果,对此学界有不同看法:结果标准说坚持认为必须要有一定的伤害结果才能认定属于家庭暴力,没有一定的受伤结果,就无法断定暴力程度,无法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情节标准说认为,认定家庭暴力不一定必须要造成伤害结果才能认定,若施暴者多次故意的以暴力手段伤害受害方,即使尚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依然应认定属于家暴行为;综合标准说认为,考虑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不应仅从伤害后果或伤害情节一方面出发,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予以认定。笔者同意综合标准说,认为认定家庭暴力不仅应考虑结果要素还应考虑情节要素,仅片面的考虑一方面内容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一方经常遭遇殴打但没有留下明显伤痕或伤害已经治愈的情况,若仅把存在受伤结果作为唯一认定条件,未免有失公允,无法打击大量具有家庭暴力实质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本质内涵在于暴力,对其认定也应着眼于暴力行径,而不能仅以是否造成损伤后果为标准。一方面,若相关证据表明已经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如受害人出示的伤情鉴定、医院的就诊治疗单据等,这种情况下便可直接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无须再考虑情节因素。另一方面,虽然没有明显的受伤害结果,但有其他证据充分表明过错方对受害方实施了足以造成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如街坊邻居的证言,这种情况下便可推定存在家庭暴力。

3.1.4虐待、遗弃行为

(一)虐待

虐待指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用捆绑、限制自由、冻饿、侮辱人格、打骂、不予治疗疾病、威胁过量体力劳动等方式,对身体上及心灵上实施折磨加害的行为。虐待行为的特征表现在:1.行为人和受迫害方属同一个家庭内部一起生活的人员。基于血缘、结婚、收养等取得家庭成员的地位,才具备了虐待行为的主体要件。2.行为方式可以是主动作为的方式,比如捆绑、殴打、谩骂;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不给饭吃。虐待行为还具有次数上的经常性、时间上的持续性和手段上的残忍性等特点,偶尔发生的打骂行为不属于虐待。虐待行为恶劣的,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3.行为人实施虐待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虐待和家庭暴力这两种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基本一致,如均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主观上均为故意,行为方式也很相似。但也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别,虐待较之于家庭暴力在性质和程度上都更为严重、恶劣,家庭暴力具有突发性、间断性,在发生次数和持续时间上都不及虐待行为。根据相关解释,经常性及持续性的家暴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虐待了,从这里可以知道,两者实际上只存在发生次数和持续时间的差别,家庭暴力在量的积累上达到一定程度便构成了虐待,另外,家庭暴力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而虐待不但可以以作为方式为之而且可以以不作为方式体现。

(二)遗弃

遗弃是指对幼、老、病或者其他任何不能独自生活的人,应履行扶养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认识遗弃须明确以下若干要点:1.行为人应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这种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主要体现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扶持,父母扶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2.实施对象没有工作能力,没有单独收入来源,须依靠家庭成员的支持。3.行为人具备条件和能力那样做却有意不去履行。行为人必须是具备抚养能力的,若其自身根本没有劳动能力或经济条件扶养他人,不具备期待其扶养他人的可能性,则不构成遗弃。且构成遗弃须行为人主观上是在故意的逃避自己的抚养义务。4.一般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不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通常表现为被动的不为形式。遗弃家庭成员,是对家庭伦理道德的践踏,是对血浓于水亲情的漠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遗弃和虐待均侵犯了家庭内部成员的合法利益,仍有显著差异存在于两类行为之间:遗弃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体现,虐待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捆绑、殴打、凌辱等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迫害,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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