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越走越窄?
——揭秘私家侦探的“灰色生存”
吴小康\韩凌
近日,“私家侦探”广告惊现南宁街头。在一些街道的电线杆上、载客的三轮车上,侦探广告都“明目张胆”地贴在显眼处。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的需求也日趋呈现多元化,而处在“灰色地带”的侦探行业正是顺应了人们的某种需求。然而,这一行业合理不合法的存在是否属于悖论?“灰色行业”又能否“阳光化”?
11月8日,在南宁市建政路,贴有“私家侦探”广告的三轮车行驶在路面上。
南宁市民生路一治安亭上贴着“私家侦探”广告。
南宁:侦探广告“招摇过市”
“业务范围:婚姻维权、假货打击、查找财产等。”近日,在南宁街头,不少载客小三轮车车厢侧面都张贴着这样的私家侦探广告“招摇过市”。此外,在南宁市的一些电线杆上、过往人流多的墙面上都能看到类似的广告宣传单。
打开电脑,输入“私家侦探”关键字进行搜索,显示有200多万条相关网页。在广西一家私家侦探调查事务所的网页上显示,这个调查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商业调查、市场调查、打假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对手调查、婚前调查、调查包二奶、子女在校调查、雇员忠诚调查、法律咨询等共计二十多项。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第一家私人事务调查机构出现在上海。2004年夏天,号称“中国私家侦探第一人”的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负责人、中国调查员联盟主席孟广刚曾筹备“首届中国私人侦探论坛暨成立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但最终流产。2005年,成都一家咨询公司正式领到了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福尔摩思”商标注册证。在这张注册证上,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私家侦探”被列为了商标注册服务项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私人侦探所的业务主要包括商业调查、民间调查等,有时也协助公职机关做相关调查。其中占其最大比例的还是婚外情调查、追债等民事业务。

贴在电线杆上的“私家侦探”广告。
一方面,私家侦探行业在“蓬勃”发展,市场需求甚广;但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各种“私人调查”性质机构注册登记,这使得侦探行业一直游走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
据了解,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允许“侦探公司”商标注册,但公司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介绍,即便该种商标注册成功后,也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
近几年来,私家侦探侵犯隐私,甚至违法犯罪的案件不时出现。一些私家侦探利用各种工具,侵犯跟踪对象的隐私,甚至进行敲诈勒索、商业窃取等行为,导致了大众对私家侦探的争议不断。
一个侦探事务所的“灰色生存法则”
“尽管法律不承认我们的身份,但社会对我们的需求却越来越大。”刘先生是南宁市一家调查公司的负责人,自称从事这个行业已有十年的历史,他手下有6个“调查员”。
刘先生认为是市场需求催生了私家侦探行业。“我刚开始做这行的时候主要是帮助一些企业“打假”,之后才慢慢转向婚外情调查、追债等业务。”刘先生说,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很多当事人由于能力限制,难以搜集到有关证据,而公安、法院又没有足够的资源可以帮助当事人做调查。“这就是民间调查组织的生存空间,我们可以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效益。”
刘先生曾接过一个“单子”。他的“当事人”因为债务问题诉诸法律,尽管法院判决刘先生的“当事人”胜诉,但欠债者一直以经济条件不允许为借口不肯还债。经过刘先生团队的“调查取证”,这位“当事人”获得了有力证据,在法院的干预下最终要回了部分欠款。
事实上,刘先生对外从不宣称自己的“侦探”身份,“我们知道自己没有法律身份,但这不代表我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刘先生坦言,他的调查所从不介入刑事案件,“即使我们调查婚外情,也只能拍一些室外的影音资料,并向委托人提供线索,我们不会到现场搜集证据,因为我们知道这很容易侵犯隐私。”刘先生说,偷拍和偷录的影音材料,不能独立作为呈堂证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在证据搜集上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刘先生说,他的团队也很注意调查手段,一般不采用针孔摄像机、窃听器等非法器械,通常情况下采取行踪调查的方式。
刘先生的调查所业务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熟人介绍;另外就是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提供“客户”,调查所“干活”,然后按比例分成。在他们的业务数据中,民事案件中的婚姻调查占其业务总量的70%左右,而债务调查占30%。委托人大部分为白领阶层、私企老板等经济条件较好的人群。
据了解侦探行业的人士透露,目前南宁像刘先生经营的这种“正规调查所”有7、8家,但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务所也不在少数。这一行业的从业者既有律师,也有刑满释放人员、无业游民,其素质能力参差不齐、鱼目混杂。
面对法律“挤压”,侦探行业向左还是向右?

谈到自己调查所的未来,刘先生表示,“路会越走越窄”,因为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侦探行业的生存领域正不断受到“挤压”。但他表示,只要有市场需求,这一行就有其存在的价值。为此,他和同事们一直在密切关注和研究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罗国安认为,私家侦探做广告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个行业缺乏合法性。从国家宏观层面来讲,私家侦探业的业务来源较为狭窄,它的服务对象为少数人群,对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不大;就这一行业本身来讲,他们的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取证结果是否可信都存在争议之处。另外,这一行业在收费标准、协议签署等方面也没有做到统一,“短期看,侦探行业还很难获得社会承认,也很难进入主流社会。”
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超认为,司法实践中,律师负责在证据基础上为委托人的诉讼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司法侦查机关仅为公诉案件提供证据,可还有大量的民事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也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这就给所谓的私家侦探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空间。私家侦探就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一个主动保护过程。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张超认为,这一规定也从某种程度上为这些私家侦探调查机构拓宽了生存空间。
张超表示,国外的私人侦探行业历史悠久,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一套对其行之有效的规范制度。因此,我国也应设定相应的准入机制和从业资格,加强对私家侦探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在趋利避害的基础上,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
(2009年12月01日,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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