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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调查

更新时间:2017-03-12 15:07 点击: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的过错方往往是共同财产的主要创造者和支配者,为了满足婚外行为的物质需求,常常私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或为第三者买房置地、投资理财,或支付第三者的生活费用、金屋藏娇,或转移隐匿财产为离婚诉讼“暗度陈仓”等等。婚姻关系的受害方为了有效遏制对方的侵权行为,掌握主动,就必须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明察对方对每一笔共同财产的处置情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社会的人都很现实,“有理无钱莫进来”,很多婚外情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控制住了经济命脉,也就控制住了对方婚外情的要害,即使不能完全制止对方的越轨行为,也可以在后面的离婚诉讼中占得先机,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最好让对方净身出户。

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很多夫妻的一方,尤其是收入较高的一方往往是想方设法隐藏躲避一部分的,这就是所谓的私房钱,配偶很难通过正当途径知晓。怎么办?求助于具备专业技能的民间调查公司,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典成”就是沪上这样一家资深的民间调查机构,精干的团队、专业的设备、丰富的经验、完美的策划定能完成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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