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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隐私》3—我的合法性

更新时间:2017-03-05 11:58 点击:
 

第一节 我的合法性

很多人都在问我,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在中国是否具备合法性?我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我这个角色和律师有什么关系?与警察和保安又有什么关系?还有一些记者总用一些敏感的词儿来套我,我告诉他们千万别用“侦破率”、“侦破”、“侦查”之类的词儿,这都是我的忌语,我只是在做“调查”。在我的工商执照上,法定的经营范围就是“民事调查”和“经济信息调查”。我一直不认为我从事的职业不具备合法性,我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具有调查权。“侦查权”和“调查权”这两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侦查权属于国家刑事侦查主体,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质,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而“调查权”是为了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错、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不具强制力,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我确实没有“侦查权”,但拥有“调查权”。设想,一位妻子想去调查自己的丈夫是否忠实,谁会质询她有没有“调查权”?反过来说,这正是她的“知情权”!而我,就是这位妻子授权的代理人。正因为我们没有“侦查权”,所以采用的都是“合法手段”。公力救济总有设计不周全、力所不及之处。另外,一些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要私力救济来补充。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调查所、私人调查所已经来国内开展业务了。近年来,随着中国私人侦探的国际知名度不断提高,中国已经吸引了国际侦探界的目光,有的国际巨头(年营业额达到数十亿美金)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国民事调查市场的发展战略并开始付诸实施。据美国《时代周刊》透露:英国一家著名侦探公司已于2002年进驻上海;美国最负盛名的“克罗尔”和“平克顿”侦探公司也将其大中国地区总部设在上海;还有数百家港台侦探公司,有的早在3年前就随港台投资商来到大陆,并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设立了联络处,司职承办港台在内地委托代理,他们均为华人,熟悉内地情况,且拥有现代化侦查器材,训练有素,其竞争实力不容小觑。关于私人侦探的“不合法性”的另一个焦点是“隐私”问题。大家都知道,隐私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受到法律保护。19938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口头宣扬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第一次以“名誉权”的名义得到法律认可。但是,大家要明白这样一点,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的隐私权,而那些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人的隐私权,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譬如“第三者”和“包二奶”的问题,目前是一种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新《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配偶一方若不忠实,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时,若保护不忠一方的隐私权,也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不忠实一方进行调查。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这是他的隐私,但这是“违法隐私”,难道不可以调查和干涉吗?一个贪官正在受贿,这也是他的隐私,但也属于“违法行为”,难道对他调查还有错,还侵犯了这个贪官的隐私权?一个花心男人在“包二奶”,并和“二奶”生养了孩子,这也是他的隐私,难道这样的隐私不能“侵犯”?非法的隐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我对非法隐私进行侵犯就是一种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这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也是我所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的社会意义之所在。2002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终于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这不仅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而且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

“私人侦探的处境类似于‘盗版’或者‘黑车’,能做不能说。”有的人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我们职业的外部环境,我觉得说这些话的人不是井底之蛙,便是信口开河,因为他们混淆了是非。“盗版”与“黑车”之类的行为侵犯了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私人侦探的行为却刚好相反,不仅能做,并且用不了多久就可以说,而且可以大说特说了……至于政府的态度是可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而改变的,因为市场经济需要,人民群众需要,它不改变是不行的,任何新生事物都产生于法律之前,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作为先行者,应该具有为真理而斗争和牺牲的勇气和胆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今天,中国的私人侦探事业必定会纳入正轨,步上康庄,对此我有足够的信心。世界私人侦探历史证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各有所长,不仅缺一不可,而且相辅相成。10年来,我和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发生冲突,相反还有合作。例如有一次在云南某地,公安机关迟迟没有抓获通缉中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委托我进行调查。我跟踪犯罪嫌疑人直达其巢穴,公安机关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前去抓捕,合作非常成功并且非常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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