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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隐私》4—我与律师

更新时间:2017-03-05 11:58 点击:
 

第二节 我与律师

在全国各地,我曾经配合新闻媒体与律师和法律专家面对面进行过交流,在争鸣与争论中,我增长了见识,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同时也让我从另一个侧面来观察自身和自己从事的工作。在一些关键的法律关系诠释上,由于国家对私人侦探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并无明确界定,也无现成的法律条款,所以在关于私人侦探的理论认识上大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方和反方均从本行业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很难克服局限性,但是,在当代中国,唯物主义毕竟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实践出真知,事实最权威。我有数百个案例的实践经验和10年的实践活动,任何理论家与我辩论,都必然会无一例外地屈居下风。近几年来,我先后在湖南、重庆、上海、江苏等电视台做谈话节目,反复地与反方代表辩论,曾把不少当地的权威人士弄得下不了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不是我的对手没水平,而是他们没有实践。尽管编导们都说“精彩,但过分了”,我仍然认为实践出真理,真理最权威。我与专家学者辩论最多的话题是:隐私权问题,即“隐私权”与“知情权”哪个更重要。我先举了一个例子,一对恋人到广州某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结果检查出男方患有梅毒,医生建议其先行治疗后再结婚,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但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究竟男方隐私权重要还是女方知情权重要?院方左右为难,最后在女方的坚持下,院方告知其事实真相,女方随后与男友分手。男方为此找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大呼冤枉。对于这个情况,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具体解释,院方同情男方则侵犯了女方的知情权,而告诉女方事实真相则会侵犯男方的隐私权,怎么做似乎都会引起官司。我把隐私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如果是“非法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我的行为就不算侵权,算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行为。既然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么对于过错的一方,既然已经违法,就没有隐私可言。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帮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也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要求你去调查配偶的婚外情,你的调查表明对象是清白的,但在调查过程中你有意无意地了解了他或她另外一些“无害”的隐私。这算不算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呢?这应该算侵犯了他人隐私,我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句话。我是调查对象配偶的合法代理人,我的工作可以解除这个婚姻内部的毒瘤,维持婚姻的本来意义;作为代价,调查对象的确在我面前暴露了一些隐私。但是更重要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果不及时化解家庭生活中的致命矛盾,这些矛盾可能升级,不仅会使配偶双方受到伤害,还可能殃及其它的家庭成员,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孰重孰轻,一目了然。当然,我们有严格的终身保密制度,委托人的任何个人资料都不应有丝毫的泄漏,至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调查对象的隐私,我们也会妥善地加以保护。成都中法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先生是我的朋友,他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禁止公民取证,也没有禁止公民委托他人取证,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有权取证。因此,只要公民自愿委托“私人侦探”取证,“私人侦探”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是合法的。“私人侦探”的取证性质就和律师差不多,只不过“私人侦探”的调查方式具有隐蔽性而已。

2003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生效,该解释中首次确定,诉讼当事人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这一规定给民事诉讼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受害方带来了福音,解释一生效,就发生了妻子雇人将不忠丈夫的行为拍下,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最后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我与律师最深入的一次探讨,是与成都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曹军律师的一次对话,我们两人都很客观,对话之中都为对方留有余地,碰撞的火花到处飞溅,让参加电视辩论旁听的许多政法学院的学生听入了迷。我们的对话首先是从“合法性”开始的。

曹军说他到过美国、澳洲、日本和东南亚一些国家讲学,在那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度里,私人侦探是一个很普通的行业,与律师行业一样,受法律的保护。私人侦探行业在我国出现与运作,离不开国际惯例,特别是在我们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曹军很直率,有人称我在打“擦边球”,他却说我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连“擦边球”都不是,整个儿是一个“违法行为”。他说这涉及到法律深层次的问题,广大老百姓理解不了,但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自己的老公“包二奶”是违法行为,但老婆去调查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自己的儿子犯了错误,当老子的要教训他、打他,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情理上说,老婆调查丈夫、老子打儿子没有什么问题,甚至可以拿到法院去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无法回避的。他说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民事调查,但有关工商管理的法规里没有这个行业。我国的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并没有赋予公民“调查权”。调查的权限不是赋予每一个公民,而是赋予专门的部门,如司法机关、律师等。假如你要调查这所房子的户主,你可以到房管局去查,但关键是你用什么身份去查,国家法律规定公民本人和公检法机关才可以调查,私人侦探去调查,人家可以不理。宪法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私人侦探的调查与保护隐私权是天生的矛盾。“知情权”在宪法中体现得并不是很明确,如果私人侦探是以“帮助公民享有知情权”,这就更不正确了,错在了“帮助”。2002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出台时,我们曾组织过学习。其中这一条很重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与本身有关联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采纳的证据。这让私人侦探如雨后春笋似的冒了出来。目前,律师是“万金油”,国家赋予律师的业务范围比较广,但对婚姻家庭的案件不是很专一,我们很少接这方面的案子,咨询的要占我们总业务量的30%,但接案只有不到3%。一是这类案子不赚钱,麻烦多,如果实在要接,我们一般都交给刚入道的年轻人,作为锻炼年轻人的一个机会。另外,他认为,反腐败是党和政府的一个职能,是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除了这两个机关,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介入。律师更多的是为嫌疑人辩护。在这一点上,私人侦探更不可能有所作为。在调查一个事情的过程中,发现有腐败的迹象,应该及时举报,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样也能达到反腐败的效果。在这一点上,全世界都是如此,我与日本的一些同行进行过交流,他们也不能直接处理,也不能进行侦查和调查。他还说,律师所与调查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不应该受《公司法》的调整,应该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它不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应该承担无限责任,这里面有一个“私”字,引申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私人。他理解“私人”有两种含义,一是“本身”;二是为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服务。哪一个更准确?或者二者兼有?国外的私人侦探,不光为私人服务,也为法人做工作。从这点上来讲,“侦探”不是指服务“对象”,而是服务“本身”。一个行业的发展兴起,都有一定的规范,国外的私人侦探,国家赋予了他可以采取秘密调查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的,它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论证,才能取得这样的资格。在美国,首先要经过法学院的培训,有的州还规定必须要有律师、检察官、法官这样的职业经历,才能考私人侦探。

我首先谈了这样一个关系:律师和私人侦探的几个区别。

一、律师需要很高的学历,私人侦探不需要很高的学历,但实践和经验在书本上是找不到的。在法庭上,律师翻翻书本动动嘴皮就能挣钱,何必要那么辛苦呢?让100个私人侦探来考律师,90个考不上;如果让100个律师来考私人侦探,90%不合格。

二、律师属于“白领”,私人侦探属于“蓝领”,要从事体力劳动,例如爬房子、冒险开飞车等等。

三、律师制胜的法宝是法律知识,私人侦探制胜的诀窍是社会经验、勇气、魄力。当然,私人侦探要和律师一样,要有社会责任感,正义心,不然就很可能沦落为犯罪分子,或者演变成黑社会成员。我认为,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应该放下架子,大胆挺进私人侦探的业务。事实上,我有很多徒弟都是律师,或者曾经当过律师。他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调查服务也属律师专有的法律服务范围。《律师法》、《民法通则》以及刑、民、行、海诉讼法、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赋予律师开展调查业务的合法地位和相应的权利,较之私人侦探面临的法律困难,律师恰恰具有对应的法律优势。但是,长期以来,律师的调查业务几乎全部仅限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的取证,在国家目前诉讼立法证据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调查收集的证据采信任由司法人员自由取舍,兼之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司法人员对调查证据的公正采信,这些机制和现象影响律师调查能力和调查水平的发展,故律师对专属自己的调查业务持消极态度:既不满足困于狭小的诉讼圈子拼挤,又不敢大胆闯入广阔的市场发挥自己的调查专长。

针对现阶段民间调查市场特点,律师行业应不失时机地大胆行使专属自己的调查特权和充分发挥自己的调查专长,将调查职能从诉讼、仲裁圈子扩展至所有的民间调查领域,进一步提高律师业的影响和地位,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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