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是二奶杀手
第一节 我看男女关系
如果说,在结婚前我遭遇的感情属于爱情范畴,因为,我曾经动过真情。那么,我在离婚后,遇上的那些女人几乎都没有感觉,更别说动真情了。这让很多女人失望伤心,作为女性——她们都渴望有一个名分,有一个社会意义上的家,能每天飘出炊烟和米饭的香味。但我变了,我变得没有感情了,变成了一头冷血动物。“月亮”还是那弯“月亮”,可“太阳”早不是那轮“太阳”了,我的情感世界遭遇了一场可怕的“流星雨”。
1980年,我的第一次婚姻,使我感到扎手又烫手,像取火中滚烫的刺栗。我是带着受“轻伤”的心灵,转身冲出围城的。“轻伤”一词是我的发明,是相对“重伤”而言的,所谓“轻伤”,仅指对爱情失望,对婚姻伤心,对爱人不再相信。如果受了“重伤”,我就不会再爬起来,也不会干上私人侦探这一行了。我的前妻也是一个漂亮女人,当过播音员,是从大杂院里走出来的“小家碧玉”,她除了带给我的“轻伤”,还给我生了一个孩子。现在,女儿已经上大学了——这是婚姻带给我惟一的、值得我欣慰的成果。结婚前,我曾经把爱情看得很神圣,理解得很单纯,离婚后,我全然变了,想起初恋、想起浪漫、想起那些幼稚的语言,我自己都觉得好笑。在私人侦探的字典里,没有爱情这个词。我已经把爱情彻底从我的“硬盘”上删除掉了,爱情对于我只是一个“感叹词”而已。我的前妻在我最发达的时候都可以背叛我,还让那个给我戴绿帽子的男人打电话给我,要我“让位”。她伤的不仅是我的脆弱的情感,还有男人宝贵的自尊。所以,在我后来的侦探生涯中,我对“第三者”从来都是憎恨的,厌恶的,“残酷打击,无情迫害”,从不手软,就像搞阶级斗争那样,置人于死地而后快。知情的朋友说,我这是在“复仇”。我没有否认,反正“红杏出墙”和“偷腥”的人一旦落到我的手中,他们绝对“死得很难看”。这种心态一直影响着我,从离婚到现在,我的生活中也出现过几个女人,她们都是优秀的,像妻子一样体贴关爱我。我也很感念,也差点动过心与她们中的某一个厮守一生,但理智还是大于感情,我不能对她们负责任。要让我以“丈夫的标准”来规范和约束自己,我感到很为难。这是我从事的工作性质所致,私人侦探没有爱情,没有爱人,他们都是冷血动物,他们不对任何一个女人有感情,更不可能对爱情有责任。从这点上考察,我是一个“悖论体”,是一个矛盾的思索者,是一个心灵的孤寂者。
这不仅仅是一个“下半身”问题,当代的男女关系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我望着大上海的万家灯火,不知道一扇扇窗户后面究竟隐藏着多少人间情怨苦愁。在中国的正统文化里,“下半身”从来都是个缺省词汇。“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已经被人骂作淫亵之音,真可怜那些古人、正人君子不齿的花间词,现在看来也平常得很。倒是在民间,下半身一直是一种有生力量,怎么也消灭不了。中国的淫秽小说是世界上最黄的,连最偏远山区最没文化的农民一开口,也立马能整出三、两个黄得没牙的段子,听得你一愣一愣的。中国改革开放20年,下半身渐有雄起之势。有人说这是人心不古,天下大乱的先兆;也有人不觉得,只是说,往下,再往下,再往下一点,也该兴奋一下了,要不就憋坏了。就是这个憋坏了,让中国的男男女女之间诞生了好多故事,产生了好多恩恩怨怨、是是非非,也演绎出好多以前我们听都没有听说过的悲剧。禁欲太久,一旦放开,犹如决堤的洪水挡都挡不住。我不是社会学家,没有从理论上去考究“包二奶”或者“包二公”的深层原因,但我很鄙夷这个现象,我和那些受伤的男女一样,把这个称为社会的丑恶现象。所以,我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实行毫不留情、坚决打击的政策,心比顽石还要硬,完全可以用“心狠手辣”一词来描绘。
10年来,我的主要工作就是“找二奶”,揭露“二奶”。什么样的“二奶”我都见过,老的、少的、土的、洋的、漂亮的、不漂亮的,“金丝鸟”、“波斯猫”、“甜心巧克力”、“学生妹”、“五星妞”等等;什么样的“包装”方式我都见惯不惊,“金屋藏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用情专一型”、“花花太岁型”等等。
我在开展业务时,称其名为“婚姻忠诚调查”,这是我最大的一项业务,简直接不过来,也忙不过来,受理的案子的比例只是前来咨询的2%。《羊城晚报》的记者送给我一个“二奶杀手”的绰号(我的业务还有十分之一是调查“包二公”),我并不反对这个称谓,我就是“二奶杀手”。这个绰号让我在广东、上海等地有了很大的市场,那些台湾的太太们总是哭哭啼啼给我打来电话,要求查出老公在大陆的“二奶”、“三奶”。台湾的好些私人侦探也打着我的旗号,美其名曰“大陆二奶杀手魏武军台湾办事处”,专门调查花心老公忠诚度的问题。这个绰号还飘洋过海到了南非和欧洲、美洲,好多华裔私人侦探也打着我的牌子招摇过市。我的“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开办以来,受理的调查大多是关于“婚外恋”、“第三者隐私”之类的,约占总接案量的一半以上。而剩下案件中,占多数的是经济类,比如商标侵权,商业、技术秘密外泄,财产调查,信用调查,还有就是信息类,比如人事调查,寻亲访友等。在婚外恋案件中,由于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嫁鸡随鸡等观念的束缚,不少妻子只是为了在丈夫面前拿出证据,还想保全家庭,并不想真正闹上法庭,她们首要的要求是保护她们的隐私。
2001年底,有一件事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举证新规定中写明,“合法偷拍偷录可做证据”。这个规定,给私人侦探提供了在为自己辩解时更为贴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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