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侦探的论述摘录1
有学者指出“虽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完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因此举证责任仅仅成为一种负担,而很少给当事人带来利益。”
对于私了,需要在限制性条件的约束下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系统的规范,这既有助了规范私了现象,也能极大地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防范私了可能带来的违法、侵权和纠纷扩大化。事实上,有些纠纷的私了已经合法化了。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自诉案性在宣告判决以前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合同法中也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合同争议;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事故,法律甚至鼓励.私了#。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都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些规定赋予了公民对一定范围的交通事故具有私了的权利。当然,由于私了的情形十分复杂,有必要对私了作统一、完善的,保障私了双方在遵循平等、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前提下的意思自治,法律对和解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发挥间接的影响。如此,既保证私了在法治化轨道上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而且有利于吸收不满、消弭冲突、平息愤恨,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例如若私家侦探本身没有过硬的身体素质和调查技术水准,就很难收集到雇主需要之证据,甚至在复杂恶劣的调查环境内给自己造成伤害;若私家侦探虽拥有硬朗的身体和高超调查手段,但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就同样容易侵害到国家、社会整体利益或他人正当权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