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现存弊端的消解设计
由前述可知,当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存在着不少弊端。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消解这些弊端促成其真正兴利除弊呢?笔者认为,通过法制化将它引入正轨无疑乃一条可行之路。具体而言,这种利用法制化的消解方式又不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设置专门的私人刑事调查法律
进行专门性立法是详尽、彻底引导某类行为、活动按法律规定正常运作的主要途径之一。为确保我国现有的各类私人刑事调查活动按合理高效的现代法治原则运行,其专门性立法可涵盖下列内容:
第一,确立私人刑事调查基本指导原则。
出于避免造成过多负面效应考虑,必须在立法指导原则上既允许私人广泛合法化参与,同时又强调私人刑事调查仅为侦查重要补充。另外,考虑到私人取证的灵活性,还应保证程序的有限性,即不必过分苛求死板僵化的法定取证程序。
第二,限定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
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根本区别即彼此实施主体不同,前者为私个体,后者乃拥有法定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为确保调查取证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有效监管,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可将有权实施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限定为私家侦探、律师、被害人、被追诉人和其他私主体几类。
第三,设定私人刑事调查的具体范围与手段。
出于最大化发动普通民众打击犯罪弥补公力救济不足之目的,理应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内不论自诉抑或公诉均允许私个体积极参与调查取证。但在攸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倘若普通私人接触国家机密太多,同样难免损害国家、社会整体利益。故在原则上准许私人大力开展各类调查取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时,仍需就其运作范围加以限定,明确国家安全案件一般情况私人不得随意开展调查。另外,在调查手段上,考虑到强制性调查无需受被调查对象意志约束,易造成较大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损害,兼之要对众多不特定私人行为进行强力监管又远不如对特定公权力机关监管有效,“自由在法律的巩固下日益趋向于不平等”,故一般情况只能要求私人实施询问、向相应部门正当查阅、调取资料等非强制化调查。
第四,制定私人刑事调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尽管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防止侦控机关侵犯被追诉人基本人权设立的,私人力量的孱弱性也决定了他们无法造成公权力机关非法取证那般的巨大危害,但私人取证仍可能伤及他人正当权益。有鉴于此,对于私人调查取证同样需设置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若这种非法私人刑事调查取证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我们在否认其证据能力的同时,还需在专门立法中强调将根据现行刑法相关法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对私家侦探实施特殊监管
在各类私人刑事调查中,私家侦探因系调查取证专业人士,大多受过相关训练且拥有较精良的装备,其活动已成为私人刑事调查内影响最广泛、最活跃且最专业的一类。在这种情况下,私家侦探进行的刑事调查就决不能简单地与其他私个体调查取证等同视之。一方面,私家侦探的专业技术特征意味他们可比普通私个体动用更多的调查取证手段,甚至普通私人大多禁止采用的密拍、密录等特殊手段亦可酌情使用;另一方面,特殊强制性调查方式的运用又易造成较大人身、财产侵害,其使用若得不到相关部门强力监控,后果不堪设想。“一些私家侦探获取仇家信息后进行报复;有的掌握隐私证据,敲诈勒索当事双方;有的雇用大量打手暴力威胁……”,故为充分发挥私家侦探刑事调查正能量,对其实施特殊监管自是私人刑事调查弊端消解应有之义。
具体来说,此类特殊监管可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在设立专门性私人刑事调查法律承认私家侦探刑事调查合法性前提下,将其刑事调查业务纳入相关行政部门特种行业管理范畴,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由于刑事调查影响一般要远高于民商事调查,对其管理也应较普通民商事调查严苛。凡私家侦探所或私人调查公司要开展刑事调查业务,必须在开业条件、私家侦探资格条件等各方面有更高标准。第二,设立私家侦探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自治。根据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行业协会实施监管系私家侦探业健康运作之基本保证,如,美国目前就有国际侦探理事会、工业保安协会等若干不同性质的私家侦探行业组织负责私家侦探调查活动的自我监管。故我国也可设置相应行业协会对私家侦探刑事调查业务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第三,在私家侦探具体刑事调查业务开展细则中明确规定其调查手段使用范围。私家侦探作为专业调查人士不妨酌情采用个别特殊调查手段,但这些特殊手段运用仍须严格限定,否则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如袖珍摄像头、网络监听软件等就可能侵犯被调查对象隐私权等基本权益,它们虽可一定程度准允使用,但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否则便要追究其具体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私人刑事调查在我国当前社会暴露出了诸多严重弊端。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给私人刑事调查未来去留造成极大影响。我们日后只有针对此类问题对症下药,实施强力消解,方可真正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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