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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7

更新时间:2017-03-05 11:52 点击:
 

3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3.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3.1.1重婚

(一)概念

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又与其他人结婚或者明确知道对方是已经结婚的人而依然同该人结婚的行为。事实重婚同法律重婚是重婚行为的两种行为方式。前者是指己经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在此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虽不进行婚姻登记但两人仍公开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后者是指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的人,在此夫妻关系持续时间内,又和自己配偶关系外的第三人进行了婚姻登记。这或许是由于当事人采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蒙骗登记机关为之办理了又一结婚登记,也或许是由于当事人与登记机关互相串通的结果。法律重婚情况下,第二次婚姻关系经过登记已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是否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行为已不再影响结果。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即每位公民有且只能有一个配偶。重婚行为极大挑衅了一夫一妻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成为对彼此忠诚义务的残忍践踏,理应首当其冲的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二)认定

1.认定是否重婚时应当明确的基本点一方面,前一婚姻必须是合法有效真实存在的,即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登记的,这才具备了法律上的效力。若前一夫妻关系通过办理离婚登记已结束,或原配偶已经死亡,那么在此之后成立的婚姻关系或以妻子和丈夫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关系均不属于重婚。另一方面,直接故意是实施重婚的人主观上应该具有的状态,对于有配偶一方,显然其重婚行为只能是故意为之。对于原本无配偶一方,若其明知对方是已婚人士仍然与之结婚是构成重婚的,在刑法上应按重婚罪处理;若其并不知道对方为已婚人士,自己是处于被蒙骗状态,不具备主观故意,那么其自身也是受害者,不构成重婚,但有配偶一方仍然构成重婚。

2.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

在无效婚姻尚没有经宣布无效之前,在此夫妻关系之外又重婚的,能否按重婚处理呢,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前一婚姻为无效婚姻,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无效的关系之外的另一个婚姻并不属于重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前一婚姻为无效的,但法院并没有宣告其为无效,宣告无效之前的婚姻关系是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又促成一个婚姻的成立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应该属于重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①,只要之前的婚姻没有经宣布为无效,就依然存在效力,我们不能否认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应以正常的婚姻关系对待之。在此之外成立后一夫妻关系仍然属于重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对重婚行为的惩罚,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有严厉打击这种蔑视婚姻基本制度的不忠行为,才能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行为人在不申请法院宣告自己的婚姻为无效的情况下就成立后一婚姻,是对一夫一妻基本制度的严重挑衅,不能否认其构成重婚。最后,即使是无效的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也是应受到结婚登记这一要式行为约束的,婚姻登记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一经生效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应当遵守其效力,其他社会成员也必须予以尊重。若不以重婚对待无疑是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蔑视,也必然引起其他无效婚姻当事人纷纷效仿钻此漏洞。因此,无效婚姻在认定无效的官方声明做出之前,应当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在此之外建立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

3.可撤销婚中重婚的认定

可撤销的婚姻指受恐吓或要挟逼迫而与之结婚的状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注册日起1年之内或人身自由得以恢复日起1年内向登记注册机关或法院提出请示对其婚姻关系予以撤销。此1年为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超过一年撤销权便消灭。对于可撤销婚姻中重婚的认定与无效婚姻一致,若前一婚姻为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权存续的除斥期间内婚姻没有被宣告撤销之前,其已经办理的结婚登记就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公信力,婚姻关系仍为有效,配偶一方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受胁迫方没有提出撤销请求之前,无论是胁迫方还是被胁迫方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均属于重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胁迫方成立重婚存在一例外情况,即受到强制逼迫或被别人一手办理而结婚的或因结婚后遭到暴力虐待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不能根据重婚来处理。

3.1.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概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应界定为拥有配偶的人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稳定持续的生活在一起,而不用夫妻的名义。这是顺应社会现实的呼声萌生的新概念,也可称之为姘居。理解这一法律概念首先应明确下列几项基本点:1.主体为有配偶者。此处的有配偶者是已办理结婚登记经法律认可的有配偶者,而不包括事实婚中的一方当事人。2.同居对象为婚外异性。这表明与婚外同性的共同居住并不属于此处的姘居。这可能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没有对同性婚认可的缘故。3.不以夫妻名义。双方的一起生活对外没有用妻子丈夫的名分,此为和重婚行为最显著的差异。4.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同居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长时间稳定地一起生活。这是与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相区别的特点。5.共同居住强调双方在一起生活。这可以表现为,双方购买了居所或租赁了房屋一起生活,或一方生活在对方的居所。

(二)认定

要准确的认定有配偶人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就必须把它与相似的行为区分开。1.与事实重婚行为区分。两者的共同点表现为在主体方面均为有配偶者,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共同生活,且均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两者的不同之处首先体现在事实重婚对外用夫妻名义进行,而拥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不是用以夫妻名分进行。另外,重婚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与惩办,而后者并没有触犯刑法,但已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与通奸行为区分。通奸的定义是已有配偶者与自己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自愿、偶尔、隐蔽的发生性行为。通奸行为具有隐蔽和偶尔为之的特征,这无疑是和同居关系的差异所在。通奸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是男女双方偶尔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发生的,暗中进行,没有共同生活的表现。另外,通奸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受害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不会因此得到赔偿,这是与同居相区分的又一特点。通奸仍是归于受道德标准约束的领域,尚不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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