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司法引入私人侦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任才峰(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私人侦探作为取证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在现实中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现行立法中并未赋予私人侦探明确的法律地位。对于应否以及能否在立法上确立私人侦探制度,应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尚不具备引入私人侦探制度的现实土壤,私人侦探制度应当民事先行。对于私人侦探,应从外部规制和内部行业自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其健康发展。
“私人侦探”一词来自西方,是指受委托人委际关系造成紧张等负面影响,应坚决抵制;支持者托,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认为,私人侦探业是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动去获得各种情报或证据的个人或组织,但不包应该允许私人侦探业的发展,但必须认真研究并括律师、公证员及其所实施的为法律所明确许可力图解决私人侦探业存在和发展中的一些负面因的调查活动。私人侦探业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素,尽快把私人侦探业推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益、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显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私人侦探提供的私力救济示了其特有的价值。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私人侦除与公力救济存在竞争关系外,还有配合补充功探业在中国悄然萌芽并迅速发展,在法学界和社能,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本文会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学者的观点主拟就我国引进私人侦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要分成两派:反对者认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有可行分析,并就如何构建适合我国法治现状的私人能对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对公权力造成威胁,对人侦探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一、诉讼构造引入私人侦探必要性
1、刑事诉讼构造中引入私人侦探之必要性
第一,刑事诉讼构造中引进私人侦探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证能力,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防御权,实现控辩之间的有效对抗,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的体现。根据现行立法,在调查取证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亲友、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则无权自行调查取证;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其收集证据材料也很难,现行立法虽然规定律师凭职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但司法实务中有关单位拒不配合的现象较为突出,律师取证举步维艰。而私人侦探凭借其专业技能,可以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取证能力的不足,这对于营造控辩平等对抗,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
第二,刑事诉讼构造中引进私人侦探有助于化解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利益。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使得他们在诉讼中往往与警察或者检察官处于对立的位置。这样,如果公诉人的指控难以成立,常常会迁怒于辩护律师。公诉人的职业报复是刑辩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律师不愿承接刑事辩护案件,由此导致恶性循环,刑事辩护率越来越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被漠视,在实体上是否有罪没有任何话语权,听任侦诉机关的一面之词,冤假错案则在所难免。“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如果允许私人侦探在审前程序中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并代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活动,那么就可以分担辩护律师的责任风险,辩护律师就可以排除后顾之忧,切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毕竟私人侦探并不直接面对公诉人,这样一来,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大大降低,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第三,刑事诉讼构造中引进私人侦探有助于提高自诉人的取证能力,缓解被害人“告状难”的现状。由于自诉案件的范围限于犯罪情节简单轻微、事实清楚的案件,不需借助于公权力机关的侦诉即可起诉,因此,被害人举证就成为案件受理的关键。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规定,但此类案件一般性质较严重、情节较复杂,侦查取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在经过追诉机关侦查或审查起诉后尚未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凭借被害人个人力量获取证据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即使追诉机关是由于怠于行使权利或滥用追诉权而对应当追究的犯罪不予追究,被害人不享有法定侦查权,能力有限,也很难取得证据。因此,被害人虽享有诉权,但其诉权的实现却缺乏现实性。笔者认为,解决被害人“告状难”的行之有效的一条途径就是赋予被害人有权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取证的权利,与自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相比,私人侦探可以凭借其专业技能和设备弥补被害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2、民事诉讼构造中引入私人侦探之必要性
首先,证据市场需求潜力无限。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民事诉讼较为严格地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很多当事人由于个人知识、专业技能的缺乏,时间、空间的限制,无法收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难以满足当事人提出的收集证据的每一项申请,对于那些即时性、而当事人由于自身条件和设备限制又不能即时去获得的证据,必须借助外界力量或委托他人来进行,而私人侦探恰好迎合了这种需求。私人侦探在婚外情调查、寻找失踪人员、债权人逃废债务等方面比公安司法机关更具效率。在离婚案件中,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客观事实的认定,财产分割、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都要以证据为据;关于寻找失踪人员以及债务人可执行财产,司法机关囿于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司法腐败等原因,不能或者不愿做这些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向具有专业调查能力的私人侦探机构求助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其次,企业商务调查方面的需求。商务调查涉及面极广,限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资信调查、商业情报调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关于企业资信调查,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制度,失信监督和惩罚机制也付之阙如。市场主体鱼龙混杂,许多企业无视商业道德,坑蒙拐骗,极大地影响了交易的安全性。为降低交易风险,交易双方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资信调查,深入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以避免其在与对方交易时遭受损失,而企业本身没有精力也没有专业技术能力从事该项工作,最佳的选择是借助民间调查机构完成这一特殊的使命,这给私人侦探业带来了很大的市场。商业情报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获取商业情报和反盗取商业情报的需求也给私人侦探业带来无限的发展空间。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以及企业的经营策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尤为重要,许多企业想方设法获取竞争者的商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近年来,法院受理有关窃取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私人侦探承担着商业间谍和商业反间谍的双重角色,在企业打假、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功能独特。企业在打假方面的重任较多地由私人调查公司承担。在国内近几年大量出现的职业打假人士,实际上他们从事的工作一部分是私人侦探的工作,如北京中关村的“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就是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在海内外享有盛名。此类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适应了经济的发展,人员素质高,专业知识强,令人耳目一新,完全不同于小广告中给大众的“包打听”印象,展示了私人调查最具前景的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