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
尹艳丹,李运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摘要]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禁止导致我国私人侦探业在尴尬的夹缝中生存,并由此带来很多现实问题,所以有必要将私人侦探合法化。无论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抑或是比较法、法社会学、实证法的角度考察,将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均具有可行性。另外,合法化之后还要在私人侦探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调查手段、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一、问题之提出
在我国,私人侦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学者们对其基本概念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未达成广泛的一致意见。比如:有学者认为私人侦探是指国家刑事侦查主体以外的实施调查行为,或者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所谓国家刑事侦查主体,是指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笔者认为比较符合目前私人侦探现况的定义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给出的定义。他认为私人侦探的定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定义是指世界范围内的私人侦探,狭义范围内的私人侦探是指我国现阶段的私人侦探,是独立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外的个体或私人调查公司,它以赢利为目的,以民事调查为主并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由于国内私人侦探不具备侦查权力,其地位与作用尚不完全被社会承认。私人侦探的实质是一种收集信息资料的行为,但又区别于一般信息资料的收集,因其日益专门化和商业化,也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业——私人侦探业。
私人侦探的从业人员是国家刑事侦查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私人侦探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但是,私人侦探行为的行使却与社会秩序、国家权力不无关系。私人侦探大都采取一种秘密的手段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证据或秘密,有的可能会侵犯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的私人侦探行为的进行还涉及刑事调查,直接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形成了冲突,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所以,我国私人侦探业虽然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社会所需而产生与发展,但是我国私人侦探业在作为应然层面的制度中是否应有一片立足之地则不无疑问。
私人侦探业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已经是如同律师、医生一样合法的自由职业,但在我国,私人侦探业一方面要面对现实社会强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公安部红头文件的封杀。私人侦探是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因为他们的很多行为都介乎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多数情况下,私人侦探的行为目的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为了达到这合法的目的,往往要采取一些不太合法的手段。所以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尴尬地位所导致的一些现实问题成为法律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有关私人侦探合法化的问题在业界、学界争论良久,至今没有定论,本文欲略陈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