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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2

更新时间:2017-03-05 11:52 点击:
 

二、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必要性

比起西方私人侦探业的风生水起,我国私人侦探们只能望洋兴叹,感慨自己的时运不济、命途多舛。受传统人权至上的法治精神的影响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刺激,西方国家的私人侦探不仅起源早,历史悠久,发展成为规模化、公司化、专业化的行业,并且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私人侦探不仅存在时间短,而且至今法律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公安部的禁令又高悬头上,但是市场需求和利润又驱动着一大批有志之士如履薄冰地继续走在私人侦探的道路上。他们面临法律禁令,只能在夹缝中潜伏。

(一)法律上遭禁

1992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后,199397日,公安部即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的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也正因为该通知的存在,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私人侦探是不合法的。尽管2002年,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家机构能够以”侦探公司”为名注册成功。许多比较有名的私人调查机构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会面临被查处取缔的命运。20043月,公安部曾启动《关于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调研问卷》,在中国10个省市开展对私人侦探服务机构的调研,但至今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立法机关没有表露进一步明确的态度。

在为私人侦探正名的争论中,有一部分学者质疑该通知的法律效力,认为它只是公安系统内部的一个通知,法律、法规并没有确认私人侦探为非法,所以基于”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法理精神,私人侦探就不是非法的,公安部就无权禁止它。

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看,该通知是公安部门的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正是法的渊源之一,在没有上位法或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该得到遵守。所以,通知颁布至今,虽然其间中国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作出该通知的依据可能业已变迁,但是仍具有名义上的法律效力。且2004年,公安部清理废止了一批严重滞后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该通知并不包含在内,可见该通知仍有效力。

(二)现实中潜伏

虽然私人侦探在法律上遭到禁止,但是现实中他们却拥有生存的沃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沈阳、北京、重庆等地区又出现了不少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而且具有日益发展壮大的趋势。虽然这些机构一般都采用”咨询服务”和”社会调查”的招牌,但是他们实际的业务范围往往都属于私人侦探的性质,如婚姻家庭纠纷、经济债务纠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等类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等。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组织或机构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仅在上海各类调查公司就有30余家,侦探200多名。他们的触角已伸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从事的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婚外情调查、财产调查、查找失踪人口、子女行为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清偿债务信息调查、背景调查、保险索赔调查、资产追踪调查等多项业务。其中婚姻家庭调查最多,一般达到50%左右。而近些年来,保险欺诈、贷款欺诈案件的频发使保险公司和银行利益受到不小的损失,私人侦探逐渐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担当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信用安全员”。为了拓展业务,私人侦探机构通过投送和张贴宣传广告、开设专门网页、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广告,吸引顾客的眼球。

但是私人侦探们并不甘于长期潜伏,他们也在为自己的合法化作出努力,并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自2001年,私人侦探们多次召开了调查行业会议,通过了《前进中的中国调查行业》这一具有纲领性的行动指南,成立了中国调查联盟。200466日,孟广刚策划在沈阳举行有90多家调查公司参加的”私人侦探理论研讨会”,准备成立”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但被沈阳市民政局取缔。这些行动虽没有取得重大的实质性的突破,但是可以看出私人侦探正日益团结,职业群体意识增强,在为私人侦探走向合法化走向公开而努力。

(三)“遭禁”与“潜伏”冲突所带来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私人侦探在我国面临着法律上遭禁与现实中潜伏的尴尬局面,这种局面弊端丛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政策与公安部通知也有冲突,让人无所适从;公众认为私人侦探违法,但却有求于私人侦探;立法的空白使私人侦探无法可依,执业混乱。

1、我国私人侦探业缺乏制度的规范管理,执业局面混乱。由于公安部禁止在我国开设私人侦探机构,所以私人侦探在民间的发展缺少规范性。这种规范性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业人员的素质不统一,缺少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使得他们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2)业务范围不统一,不规范,使得私人侦探业务范围涉及民事、商事甚至是刑事、国家秘密等多个方面。

3)调查手段上的不规范性。私人侦探从业人员为了获得证据或情报,往往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比如偷拍、偷录等,有的甚至采取绑架、拘禁等暴力手段。调查手段的多样和不规范使得私人侦探的调查行为可能侵害被调查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利。

4)我国私人侦探机构名称的不规范性,为了规避公安部的”通知”,创办者就冠以咨询公司、调查公司、经纪公司、事务调查中心、商务调查所、婚介所等名义为公司注册登记,从事各种调查行为。

5)盲目竞争,缺乏团结,部分私人侦探机构败坏行业名声,办事能力较差的公司缺乏诚信,对客户的允诺不能完成,这样就造成了行业失信的社会潜意识。

2、私人侦探职业风险大。由于立法空白,法律地位不明确,私人侦探们缺乏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护,在执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媒体夸张渲染炒作,部分私人侦探盲目广告宣传,私人侦探在公众眼中是无所不能、无孔不入的,专门靠非常手段刺探别人隐私挣钱的江湖骗子,私人侦探不容易产生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私人侦探与委托人之间实际上属于私法上的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出现纠纷,遇到人家毁约,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利益。比如说在私人侦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调查出真实的结果却因跟事主内心预定的结果不一样而得不到认可,或者是被客户利用他们的调查结果达到其他个人目的,或者是委托人失踪、破产而不能支付调查费。再一方面,私人侦探容易被”反调查”,被调查对象发现后人身安全受到侵害。2003年私人侦探黄立荣在调查中被调查对象殴打致死,成为”从法律界碑上的掉下来的第一人”,如果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范,私人侦探业仍然地下潜伏,那么像黄立荣这样的惨案将来还会发生,而且它引发的社会问题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重。

3、有关私人侦探的国家政策有冲突,让公众无所适从。公安部红头文件一直有效,对私人侦探是禁止态度,但是有些部门的态度却有松动。200210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允许私家侦探注册商标,2002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这些一度成为私人侦探合法化的福音,但是现实中并没有一家机构能以私人侦探所为名注册成功。

4、我国私人侦探产生时间短,又遭公安部封杀,与美国发达的高级的私人侦探业相比,如同襁褓中的婴儿,在职能范围、发展程度上存在很大差距。欧美私人侦探普遍拥有侦查权,而我国私人侦探没有。我国私人侦探从事的调查活动局限于民商事、婚姻家庭信息调查,而不涉及刑事领域,调查的手段也比较落后。在WTO规则下,发达的国外私人侦探机构必然涌入我国市场,这对于我国的私人侦探行业是个巨大的竞争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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